还在试用期,感觉上权利好像比较少。法律并不是这样看的:法庭看的,仍然是雇主是否有正当理由让您离开。
试用期员工也有不公平解雇的保障吗?
有。第20条下申诉不公平解雇的权利,保障的是所有”雇员”(workman),这项身份不取决于您是否已经获得确认职位。
一般人常有的想法是,试用期身份会让您完全失去保障,但这个想法并不正确。雇主仍然要负起举证责任,证明有正当理由,并遵循公平的程序,和对待已确认职位的员工一样3。如果不确定自己的情况是否符合资格,可以先看看不公平解雇的一般说明。
什么理由才算是合理终止试用期?
雇主最常见给出的理由是您”不适合这个职位”,如果理由属实,这可以是一个合理的理由。问题是,雇主仍然需要拿出实际证据:针对明确标准的具体差距,而不只是一种感觉。
事后才想出来的理由,或者和最近一次良好考核矛盾的理由,正是工业法庭会仔细检视的那种漏洞。
公平的程序应该是怎样的?
即使在试用期,您理应获得关于表现有问题的提醒,以及解释自己的机会。毫无预警、突然而来的解雇,之后比较容易受到质疑。
保留任何考核记录、电邮或与表现有关的讯息。这些会成为记录,雇主给出的理由必须经得起这些记录的检验。
雇主可以一直延长我的试用期吗?
延长本身并不必然不公平,但应该附带明确理由和真正的检讨,而不是无声无息地一直拖下去。如果试用期远远超出原本的期限,却没有任何解释,这种模式本身就值得提出质疑。
反复延长,却没有真正的评估,看起来可能像雇主在逃避确认您职位所带来的责任。
如果我打赢了,实际上能拿到什么?
补偿的架构和其他解雇申诉一样:复职,或者以赔偿代替复职。不过,试用期员工的工资损失上限比较低,是最后月薪的12个月,而已确认职位的员工则是24个月1。
没有人能在了解您的情况之前,给出具体金额。及早了解这项差异,以及复职或赔偿哪个更符合您的处境,才是现阶段的重点。
这星期可以先做的事
如果您已经被告知试用期即将结束,请把这60天期限,当作任何解雇都适用的期限来看待2。从您最后上班那天起,您仍然有60天,可以向工业关系总监提交书面申诉2。
您可以算出您的确切期限,并在准备好之后,阅读如何提交第20条申诉2。如果在调解阶段没有解决,案件会直接转介到工业法庭。
身处试用期,并不会把您排除在同样的60天期限之外,所以信上的日期依然重要。告诉我们那个日期,以及您被告知了什么,我们可以协助您看清楚自己的处境。
常见问题
试用期间,雇主可以毫无理由把我解雇吗?
从公平的角度来说不行。即使在试用期,雇主仍然需要有真正的理由,以及能撑起这个理由的程序。完全没有理由,或者事后才编出来的理由,是最容易被质疑的情况之一。
'不适合这个职位'算是合理的理由吗?
可以,但前提是雇主能拿出实际证据:针对明确标准的具体差距,而不只是一种感觉。如果理由和最近一次良好的考核矛盾,值得和律师谈一谈。
试用期可以一直被延长,而不被确认职位吗?
单一次延长,不代表就不公平。但如果一再延长却没有真正的检讨,或者远远超出合约或聘用信原本讲好的期限,又没有任何解释,这种情况就值得质疑。
因为还在试用期,我能拿到的赔偿会比较少吗?
试用期员工的工资损失上限,确实比已确认职位的员工低,所以金额范围会不一样。至于申诉的程序,以及雇主必须证明的理由,基本上是相同的。
如果没有人告诉我,为什么我没有通过试用期,怎么办?
这种沉默本身就值得记录下来。写下您被告知了什么,如果有的话,还有是什么时候。保留任何考核或相关讯息。缺少解释,常常是律师最先要检查的第一个漏洞。
资料来源
- 工业法庭判给的补发工资,对试用期员工的上限为最后月薪的12个月,对已确认职位的员工则为24个月(《1967年劳资关系法令》附表二)。 Donovan & Ho, Back Wages at the Industrial Court
- 认为自己在没有正当理由或原因下被解雇的员工,可以在解雇后60天内,向工业关系总监提交书面申诉(《1967年劳资关系法令》第20条)。 Mah Weng Kwai & Associates, Unfair Dismissal
- 一旦申诉进入工业法庭,证明解雇是否有正当理由的举证责任在雇主身上,而不是在员工身上。 Mah Weng Kwai & Associates, Unfair Dismissal
身处试用期,并不会把您排除在同样的60天期限之外,所以信上的日期依然重要。告诉我们那个日期,以及您被告知了什么,我们可以协助您看清楚自己的处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