试用期

关于试用期解雇的常见误解

网上流传的说法,不一定符合马来西亚法律实际的规定。

试用期被解雇,网上流传不少说法,有些其实并不准确。这一页拆解几个最常见的误解。

误解一:试用期雇主可以随意解雇

这个说法不对。即使在试用期,雇主仍然需要有真正的理由,以及能撑起这个理由的程序1。

完全没有理由,或者理由前后矛盾的解雇,在试用期同样值得质疑。

误解二:聘用信的条款取消了申诉权利

这也不对。聘用信里的试用期条款,管的是薪资和福利的安排,不能取消《劳资关系法令》下的申诉权利。

第20条的保障是法定权利,不是聘用信可以单方面取消的。

误解三:试用期太短,不值得申诉

这个说法不对。申诉的资格不看您工作了多久,只要属于受保障的员工,就可以在解雇后60天内提交申诉2。

误解四:没有正式warning信就不能申诉

这也不对。没有warning信本身,反而可能是值得质疑的地方,因为公平的程序通常包括给员工提醒和解释的机会。

缺少这些记录,常常是律师最先要检查的第一个漏洞。

这星期可以先做的事

把自己相信的说法和实际的法律标准对照一遍,看看有没有被某个误解影响了判断。

如果还不确定自己的处境算不算数,一次简短的交流,能帮您分清事实和坊间的说法。

网上的说法各种各样,但真正重要的是您自己的经过。告诉我们发生了什么,我们可以帮您分清哪些是误解,哪些真的关键。

常见问题

误解一:试用期雇主可以随意解雇,对吗?

不对。即使在试用期,雇主仍然需要有真正的理由,以及能撑起这个理由的程序,不是想解雇就能随意解雇。

误解二:聘用信写了试用期条款,就等于放弃了申诉权利,对吗?

不对。聘用信里的试用期条款,管的是薪资和福利的安排,不能取消《劳资关系法令》下的申诉权利。

误解三:试用期太短,不值得申诉,对吗?

不对。申诉的资格不看您工作了多久,只要属于受保障的员工,就可以在60天内提交申诉。

误解四:没有正式warning信,就不能申诉,对吗?

不对。没有warning信本身,反而可能是值得质疑的地方,因为公平的程序通常包括给员工提醒和解释的机会。

资料来源

  1. 一旦案件进入工业法庭,证明解雇是否有正当理由的举证责任在雇主身上,而不是在员工身上。 Mah Weng Kwai & Associates, Unfair Dismissal (查阅日期 2026-09-22)
  2. 认为自己在没有正当理由或原因下被解雇的员工,可以在解雇后60天内,向工业关系总监提交书面申诉,要求恢复原职(《1967年劳资关系法令》第20条)。 Mah Weng Kwai & Associates, Unfair Dismissal (查阅日期 2026-09-22)

网上的说法各种各样,但真正重要的是您自己的经过。告诉我们发生了什么,我们可以帮您分清哪些是误解,哪些真的关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