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附表很少被单独拿出来讨论,但它其实是这个领域里,一个最常被人提起的数字的真正出处。
第二附表到底在规定什么?
它是《1967年劳资关系法令》里很短的一部分,专门限制补发工资的裁决能追溯多远。
它不是没有限制的,而是设了一个最长期间,从您的解雇日起算,到聆讯最后一天为止,不管案件本身拖了多久。
它设定的具体上限是什么?
已确认员工的上限是24个月,试用期员工的上限是12个月,这段期间都是同样这样计算1。
您被解雇当下的身份,是已确认还是仍在试用期,决定了哪一个上限会套用在您身上。
为什么这不只是一个标题数字那么简单?
这份附表设的是一个上限,不是一个承诺的数字。它不代表您一定能拿到这个金额,最终数额还是按您实际最后的薪水计算。
同一段期间里您在别处工作赚到的收入,也可能会被扣除,这通常会让实际数字低于上限2。
这和您申诉的其他部分怎么衔接?
这份附表只涉及补发工资,完全没有提到您能不能拿回工作,那属于复职这项完全独立的补救。
可以看看补发工资与赔偿这篇文章,了解这个上限在工业法庭更完整的计算里扮演什么角色。
您应该先确认什么?
先确认您在被解雇当天是已确认员工,还是仍在试用期,因为这一个事实就决定了哪个上限适用。
接着用期限计算器确认自己的提交期限,因为申诉没有及时提交,这一切都还谈不上。
告诉我们您被解雇时是已确认员工还是还在试用期,我们可以说明这个上限大概会怎么套用在您的情况上。
常见问题
第二附表有定下我确切能拿到的金额吗?
没有。它只是设定计算可以涵盖的最长时间。您实际的金额,还是要看您最后的薪水,以及案件审理花了多久。
为什么试用期员工的上限比较短?
这份附表对两种身份的处理不一样,已确认员工的上限期比较长。先确认自己当时的身份,是很有用的第一步。
这个上限也适用于复职吗?
不适用。复职是另一项独立的补救,也就是让您拿回工作。这份附表专门限制的是补发工资的计算,不涉及您是否能复职。
解雇之后我在别处赚的钱,会不会让这个数字变少?
会。那段期间在别处工作赚到的收入,通常会从计算中扣除,所以最终的数字很少会刚好等于上限。
资料来源
- 工业法庭裁定的补发工资,从解雇日起算到聆讯最后一天为止,已确认员工上限为24个月,试用期员工上限为12个月,这是依照《1967年劳资关系法令》第二附表。 DNH, Monetary Remedies at the Industrial Court
- 被解雇员工在解雇后从其他工作获得的收入,工业法庭在计算补发工资时可能会扣除。 DNH, Monetary Remedies at the Industrial Court
告诉我们您被解雇时是已确认员工还是还在试用期,我们可以说明这个上限大概会怎么套用在您的情况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