判例解读

试用期员工同样受到保护

试用期员工与正式员工一样,不能无理由被解雇。

这个案子判了什么

Khaliah Abbas v Pesaka Capital Corporation Sdn Bhd 是一九九七年上诉庭的判决,案号为一九九七年第三辑CLJ第八二七页。

案件处理的是试用期员工在被解雇时,是否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保护。

上诉庭裁定,试用期员工同样有不被无理由解雇的权利,可以提出第二十条申索,但可追讨的欠薪上限较低1。

这个原则说的是什么

试用期不代表雇主可以随意解雇你,合理原因与理由的要求依然适用。

不过在补救方面,试用期员工与已确认的员工并不完全相同,尤其是欠薪的追讨金额。

这个区分让试用期身份获得实质保护,同时也反映出确认地位在数额上的差别。

对一名打工仔意味着什么

如果你在试用期内被解雇,不要因为身份而放弃了解自己的权利。

留意雇主给出的解雇理由是否清楚合理,还是只是笼统地说不适合。

整理试用期间的表现记录、评估和沟通内容,这些资料对说明情况会有帮助。

这个案例在申索中的位置

这个原则常与试用期解雇以及表现不佳解雇一起讨论,是理解试用期权利的重要基础。

结果始终取决于你自己案件的事实,这里不作任何结果的承诺。

建议尽早使用六十天期限计算器,确认自己申索的时间安排。

如果你在试用期内被解雇,值得先把整件事的经过说清楚,让人帮你看看这是否有合理原因。

常见问题

Khaliah Abbas v Pesaka 判了什么?

上诉庭裁定,试用期员工与已确认的员工一样,享有不被无理由解雇的权利,可以提出第二十条申索。但判决同时指出,试用期员工能追讨的欠薪上限低于已确认的员工,补救的金额因此有所不同。

我还在试用期,可以提出不公平解雇申索吗?

可以。试用期身份本身并不影响你提出第二十条申索的权利,只要你认为解雇缺乏合理原因与理由,你与正式员工一样可以提出申索。

试用期员工的欠薪追讨会有什么不同?

即使申索成功,试用期员工可获追讨的欠薪金额上限,通常低于已获确认的员工。具体数额仍须视乎你自己案件的事实而定。

资料来源

  1. 试用期员工与已确认的员工一样,享有不被无理由解雇的权利,可以提出第二十条申索,但试用期员工能追讨的欠薪上限低于已确认的员工。 CCS & Co (查阅日期 2026-09-22)

如果你在试用期内被解雇,值得先把整件事的经过说清楚,让人帮你看看这是否有合理原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