这个案件到底判了什么
Anwar Abdul Rahim 诉拜耳(马)有限公司由上诉法院在一九九八年审理。
案件编号是[1998] 2 CLJ 197。
这个案件建立在 Wong Chee Hong v Cathay 确立的合约测试之上。
法院列出员工要成功主张变相解雇,必须证明的四项条件1。
雇主必须有根本性违约,或表明不再受合约约束。
违约必须严重到破坏合约的根本。
员工必须是因为这个违约才辞职。
辞职也不能拖延太久,否则可能被视为已经接受了这个改变。
这个原则实际在说什么
每一项条件都要被证明出来,不能只靠假设。
一个真实但轻微的违约,通常达不到根本性这个标准,就算它确实让人不满也一样。
辞职信如果在违约发生几个月后才递交,又没有明确的触发点,很容易被解读成是别的原因。
对被迫离职员工的意义
如果您的辞职是因为公司出现了严重的改变,先把这个违约写清楚。
记下违约发生的日期,以及您辞职的日期。
违约和辞职之间的时间越短,对案件越有利,这也是有些人会先咨询再辞职的原因。
在整个申诉过程中的位置
这四项条件通常是变相解雇案件中最先被检视的清单,和合约测试一起构成判断的基础。
结果仍然取决于每个案件自己的事实,没有任何结果是可以承诺的。
第二十条下的六十天期限持续计算,辞职之后请尽快查看期限计算器。
把自己的时间线对照这四项条件整理一遍,是雇佣律师可以在您采取不可逆行动前陪您一起确认的事。
常见问题
这四项条件具体是哪些?
雇主有根本性违约,或表明不再受合约约束;违约必须严重到破坏合约根本;员工因为这个违约而辞职;而且辞职的时间没有拖延太久。
为什么时间条件这么重要?
违约发生后拖了很久才辞职,可能会被解读为默默接受了这个改变,而不是因为它才离开,所以及时行动对案件比较有利。
只满足其中三项,还有机会成功吗?
四项条件是互相配合的,其中一项站不住脚,可能会影响整体主张,建议在辞职前尽量把每一项都记录清楚。
资料来源
- 员工要证明雇主有根本性违约,违约严重,自己是因为这个违约而辞职,而且没有拖延太久才辞职。 Thomas Philip Advocates & Solicitors
把自己的时间线对照这四项条件整理一遍,是雇佣律师可以在您采取不可逆行动前陪您一起确认的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