这个案件到底判了什么
丰隆器材有限公司诉刘福全由上诉法院在一九九六年审理。
案件编号是[1996] 1 MLJ 481。
法院判定,部长当年拒绝把不公平解雇申诉转介到工业法庭的决定,是可以经由司法审查来挑战的。
这在部长负责筛选案件的年代,是一个重要的把关机制。
这个原则实际在说什么
这个案件处理的是一个已经不存在的旧制度。
在旧制度下,员工提出申诉后,要先经过部长决定是否值得转介到工业法庭,部长的决定并非完全不能挑战。
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劳资关系(修正)法令生效以来,调解不成的案件由总监直接转介到工业法庭1。
对被迫离职员工的意义
这个案件主要作为历史背景来理解,现在的流程已经不需要经过部长筛选这一步。
您在调解阶段没有达成协议,案件会由总监直接转介到工业法庭,不需要额外的把关程序。
了解这个变化,可以让您对目前的流程更有把握。
在整个申诉过程中的位置
现行的转介方式让劳资关系调解之后的下一步更直接,也让整个第二十条申诉的路径更清楚。
结果仍然取决于每个案件的具体事实,没有任何结果是可以承诺的。
第二十条下的六十天期限持续计算,建议尽快使用期限计算器确认自己的时间。
如果您想了解自己案件现在应该怎么走流程,可以让雇佣律师帮您对照现行的转介方式。
常见问题
这个案件当初处理的是什么问题?
上诉法院判定,部长当年拒绝把不公平解雇申诉转介到工业法庭的决定,是可以经由司法审查来挑战的。
这个部长筛选的步骤现在还存在吗?
不存在了。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,调解不成的案件由总监直接转介到工业法庭,不再需要经过部长这一关。
既然制度已经改变,这个案件还有什么参考价值?
它说明了这个流程曾经如何运作,也提醒我们劳资关系相关的程序确实会随着修法而改变,理解历史有助于看清现行制度。
资料来源
-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劳资关系(修正)法令生效以来,调解不成的案件由总监直接转介到工业法庭。 MECA, 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1967 Guid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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